业主私自穿行地下车库猝死亲属索赔150万元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 2024-04-04 12:55:50 作者: 资质荣誉

  黄昏,业主喝酒后回家,在小区楼梯间身亡。死者亲属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50多万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确定业主逝世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无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张某酒宴后回家,步行经过小区地下车库至一层电梯间,跌倒后身亡。

  家族以为,事发地的步行梯,没装置楼梯扶手。张某因无法抓扶手自救而跌倒身亡,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没有尽到安全保证职责,也应对张某逝世担任。所以,张某家族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补偿150多万元。

  被告一开发商辩称,案涉楼梯并非正常行人通道,张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寓居多年,应当知晓该楼梯不能随意收支。张某本身具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根底疾病,案发前喝酒。正是喝酒叠加根底疾病导致张某逝世,与开发商无关。

  被告二物业公司辩称,地下车库进车口处粘贴了:“制止非机动车及行人穿行,不然成果自负”的警示牌,该警示牌已粘贴多年,提示行人不要私自穿行地下车库,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危害。张某长时刻穿行该通道,对警示牌置若罔顾,应自行承当危险。

  法院经审理以为,楼梯间两边虽无扶手,但楼梯台阶数、横向宽度、每级台阶高度及宽度亦属合理,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楼梯间建造违反了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退一步讲,即便楼梯间无扶手、灯火暗淡等景象可能是导致张某跌倒的部分原因,但跌倒并不必定导致逝世成果。张某跌倒后,物业公司在合理时刻报警,已尽到相应职责。

  张某作为终年寓居在此小区的成年人,应该熟知楼梯间情况,尤其在本身存在根底病且喝酒后回家的景象下,应对自己的健康、生命负有更高的留意职责。

  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张某逝世之间没有直接、必定的因果联络。终究,法院判定驳回张某家族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有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在差错职责准则下,要一起满意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施行了侵略权力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片面差错;三是危害成果;四是侵略权力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无法证明张某逝世与研制企业未装置楼梯扶手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具体来说,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未抓扶手是张某跌倒的原因,也无依据证明张某跌倒导致其逝世。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及时报警,没有片面成心或重大过失。结合上述侵权四要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张某逝世不承当相应的职责。

  逝者当然值得怜惜,但怜惜不等于承当职责。跳出“谁死伤谁有礼”的窠臼,不让遵法者吃亏,契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更契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公正司法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一道防地,不好稀泥,惩恶扬善,才能让司法更有力气、有对错、有温度,让法治社会正气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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