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在酒店坠楼受伤被判自担其责”谁该清醒

发表时间: 2023-11-28 06:29:42 作者: 质量样板展示区

  一名员工因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入住温泉度假酒店。然而,次日凌晨,他却从酒店房间的阳台上裸身坠楼,遭受重伤。事后,该员工将涉案酒店以及承接公司食宿事宜的旅行社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本案经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该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日报3月21日)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多方调查,认定小李系坠楼,首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酒店公司经营的温泉度假酒店的房间设施、经营管理、事故处理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有关旅行社也已完成了促成订立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对小李坠楼受伤,酒店和旅行社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是符合法理的。

  从事发可能的缘由分析,小李是从阳台栏杆坠出受伤,所以涉案房间的阳台栏杆高度是不是满足相应标准,是认定酒店有没有过错的关键。据查,涉案阳台位于二楼,阳台栏杆净高度已超过1.10米,垂直平行设置,间隔和底部也不违反国家标准,即便加上负一层的高度,阳台栏杆设置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而且墙上贴有“请勿攀爬”的提醒字标,阳台内侧旁边为室内温泉池,旁边墙壁上设有紧急呼叫按钮和泡温泉需要注意的几点、温馨提示。因此,酒店阳台设施对顾客坠落事故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在案证据,涉事温泉酒店具有度假酒店经营的合法资质。而事发时,小李返回客房时尚有意识,并无明显异常,从外观上不足以判断其已经处于深度醉酒需酒店紧急照顾,况且,房内还有同住室友。因此,温泉酒店对小李在外饮酒后回房休息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加之,事故发生在凌晨时分,小李所坠之处在阳台下方负一楼,并非事故易发之地。无论是从坠楼的概率、对险情的预见能力,还是从发现伤者的巡视义务,温泉酒店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小李受伤属于常理之中,不能以此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人们注意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时常会有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这一方面体现了大家法治维权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各方对该义务的理解有可能会出现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应该依据有关强制规定、行业标准,结合现实语境、着眼于规范治理,从通常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的角度,做到合理的解释,不能唯个案论、唯结果论。侵权责任的认定,不能仅是进行损失界定、责任划分,还要明辨是非,指引未来行为。

  法院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在无外界的力的作用的情况下,小李酒后不慎坠出栏杆受伤,才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呜呼哀哉!又是酒后不慎。日常生活中,因酒后误事、酒后生事、酒后肇事甚至酒后受伤、丧命的事都有发生。身体是自己的,生命是无价的,亲朋好友相聚,小斟几盅,借酒助兴,未尝不可,但须适可而止。希望人们能以该案为鉴,把握好自己,让适度饮酒、不劝酒、不闹酒、不酗酒、文明饮酒成为自己的行为自觉,时时处处注意安全,以免失足成恨,悔之晚矣。嗜酒者该清醒清醒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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