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4-01-31 02:38:05 作者: 新闻中心

  、《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从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制度的执行、措施的落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危险源的监控、应急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全市所有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做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定期的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严禁带“病”行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四)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司机、乘务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内部准驾证”的审核把关,以及必要的体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七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每100车3-5名配备,不足1名的配备1人,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台帐。配备的人员应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相关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相关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并专款专用。

  第九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包含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GPS或行车记录仪信息处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违章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及奖惩制度、安全资金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原始记录本、图表、台帐、档案、事故分析、安全风险隐患整改的跟踪监控等。原始记录本包括安全检查记录本、行车事故处理登记本、安全风险隐患跟踪处理记录本、驾驶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本、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本、站外发班车辆驾驶员教育记录本、安全例会记录本、事故分析会记录本、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记录本、重点不安全因素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本、出车会议记录本、不同季节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本、GPS监控登记本、行车事故登记台帐、驾驶员违规处理登记台帐、路检路查记录本等;图表包括车辆动态图表、安全管理系统网络图、事故分析图、事故统计分析表等;台帐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台帐、驾驶员台帐、车辆台帐、强制险投保台帐、安全风险隐患立案销案台帐等;档案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档案、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行车事故档案、行政档案、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等。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置驾驶员培训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8天以上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确保驾驶人员具备良好的行车安全意识和行车处置能力。驾驶员每月必须向公司安全科上报安全行驶小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执证上岗,执证上岗率达100﹪。

  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要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司机等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必须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必须按要求足额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可以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出现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活动日”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主要传达、学习有关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防范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等。会议和活动要有记录和签到册。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演练,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当加强对司机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内部准驾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当使用GPS等科技装备,并制定行之有效的GPS监控管理办法,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要实施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安全风险隐患,遏制或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其交纳范围是与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运输企业法人。安全生产保证金用企业专户储存,利息归企业,每年缴纳一次,缴纳标准为:拥有300辆以上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缴纳6万元,拥有100-300辆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缴纳4万元,拥有50-100辆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缴纳2万元,50辆以下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缴纳1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大多数都用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于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达标的,年底全额转入下一年度;对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以违约方式予以扣除,被扣除部分必须在下一年度补足到缴纳标准:省级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予以通报的每次收缴1﹪;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予以通报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的每次扣除总额的0.5﹪,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扣除总额的1﹪;县级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予以通报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的每次扣除总额的0.3﹪,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扣除总额的0.5﹪。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具体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安全目标考评的办法激励各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要措施一是从运输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提取10﹪,结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的专项安全经费,对各运输企业(有分或子公司的,总公司和各分或子公司均为考评单位,总公司取总公司和各分或子公司考评结果的平均值)实行年度安全目标考评,对安全生产落实得好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被提取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各运输企业于下一年度按标准补足(具体考评细则另行制定);二是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责令其停运或不准投入新增的车辆、不许可新增的线路或吊销其许可。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运输企业要针对“所有”车辆为组合形式这一实情,制定符合企业实情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可根据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达标;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起造成特大恶性污染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达标。不达标道路运输企业整改一年,并对其该年度安全目标考评扣400分,整改期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准投入新增的车辆、不许可新增的线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准投入新增的车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相应的营业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年内不得新增车辆)。对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企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最新文章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