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武冈市天宁街-木货街-寿佛寺巷历史街区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出来啦!

发表时间: 2023-12-21 13:44:05 作者: 小九直播app下载安装

  原标题:扩散!武冈市天宁街-木货街-寿佛寺巷历史街区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出来啦!

  《武冈市天宁街-木货街-寿佛寺巷历史街区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审核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古城保护整治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 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武冈市古城天宁街-木货街-寿佛寺巷历史街区根据规划实施的建(构)筑物的整治减层、征收补偿安置 , 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 武冈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指挥部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挥。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武冈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 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业务工作的具体承办 ; 辕门口国土资源所负责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调查认定等工作。

  (三)指导辕门口街道办事处、所涉社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房屋征收调查、丈量、登记等业务工作。

  (五)负责根据文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 计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六)会同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对征收房屋调查、丈量、登记情况 ; 结构等级评估情况;补偿安置情况做“三榜公示”。

  (七)会同辕门口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十)协调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在落实房屋征收“三包两定”责任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辕门口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实施责任单位 , 负责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矛盾协调和处理工作,实行“包征地完成、包拆迁到位、包土地交付、定工作经费、定项目奖罚”目标责任制 。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社区及被征收拆迁人召开房屋征收工作相关会议 , 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二)负责组织被征收拆迁人积极努力配合房屋征收调查、测量、登记、核对、确认工作。

  (三)负责收集“三证”(土地权证、身份证、户口簿)资料 , 组织辕门口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三证”进行审核检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古王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 , 主要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所有资金的筹集和保障。

  市房产局负责该项目涉及的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解除、承租人搬迁腾房 , 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落实直管公房产权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人社、民政、交通、住建、规划、监察、审计、公安、法院、司法、电力、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 , 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征收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 ,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情况,协助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活动。

  第九条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由项目业主按规划实施拆除或保护修缮 。 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者拆走已经依规定进行了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十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报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 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评价估计价格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 ,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做复核 , 并出具复核报告。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 , 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 ,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少于三家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选定 , 多数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和地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补偿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根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确定的补偿内容予以计算。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由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间内选定地块组织建设安置房或选定楼盘统一进行安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货币补偿的规定 , 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 , 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 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1、需改造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局负责与公房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并及时落实搬迁 。 由古城保护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按规划统一改造,移交市房产局按规划业态管理 。 如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征收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征收单位自管公房原则上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货币补偿标准实施 。 其房屋所属单位应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 承租人在搬迁时,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房费。

  第十八条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红线范围内的空坪隙地 , 按同类地段基准地价的标准做补偿;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黑线元/㎡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一律计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内 , 不另予补偿。

  第二十条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 , 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 , 每户按3000元计发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 , 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发。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需过渡安置的 ,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部门按土地红线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房屋征收部门已安置了被征收人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从签定协议且搬迁完毕并经国土资源局、辕门口办事处、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补偿时间为

  个月 。 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本条过渡房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房费。第二十二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 按以下标准补偿:一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

  元/㎡·月 , 二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60元/㎡·月 , 三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30元/㎡·月 , 四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15元/㎡·月 , 门面类别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类别为准。生产营业房按生产营业面积

  个月 , 补偿依据以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准。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 , 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屋子的用途的 , 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 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 并选择产权调换的,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 被征收人不付差价;超过50平方米,51-6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 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场(或评估)价值50%的价格购买;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 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场行情报价(或评估价格)购买。本方案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是指经当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市民政局和市房产局认定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 , 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2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 按时签约、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署协议的 ,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元的奖励;(二)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平方米的 , 按60平方米计发 , 签约搬迁后进行奖励。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 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实施搬迁的,其补偿安置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 减免原对等面积之内的规费,超面积部分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折半计收 。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规费。第二十八条

  因本项目已纳入武冈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外 , 凭购房协议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增加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补贴。即被征收建筑面积在50㎡以内(含50㎡)按每户6万元标准补贴,被征收建筑面积在90㎡以内(含90㎡)按每户10万元标准补贴,被征收建筑面积超过90㎡的 , 超过部分按500元/㎡进行补贴(每户系指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上确定的法定产权人) 。 棚改货币化安置补贴资金由项目业主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 从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中解决。第四章

  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 限期退还违法来得到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警告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 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并按《条例》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被拆迁人私自拆除已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造成相关损失的 , 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第五章

  整治减层情况的除外) , 被征收人自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中迁建安置政策征收的,可根据《武冈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武政发〔2014〕7号)中的集中迁建安置政策予以补偿与安置 , 但本人必须写出自愿放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承诺书。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室内外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和奖励补助分别按附二、附三的标准补偿;

  (二)被征收人按合法底层建筑占地实行“拆一还一” , 被征收房屋合法底层建筑占地不足一个标准安置地的能买补足到一个标准安置地,超面积部分按该地段现有基准地价缴纳宅基地使用权费 。 标准安置地开间

  米 , 进深为16―18米 , 面积为64—72平方米 。 先签协议者优先选择安置地。迁建安置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 ; 其规划、报批手续、划地放线、建设监管等由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指挥部牵头,市规划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 安置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建设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并确保在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

  个月内将安置地交付使用 。 迁建安置房修建层数、高度、风格、建筑形式按审批的规划图纸执行。被征收拆迁人必须按规划要求(即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 统一立面外墙装饰)自行修建。附

  、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 , 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 , 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 , 不再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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