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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6-08-22 20:32:11 作者: 安全防护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已明确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竹(木)脚手架和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

  1.防火性能极差,易引发大规模火灾。竹(木)本身属于容易燃烧材料,干燥的竹木在高温、明火等情况下,十几秒内就可能燃起明火。尤其在高层建筑中,竹木脚手架立体搭设的结构会形成“垂直火道”,再加上建筑与脚手架间的间隙形成“烟囱效应”,火势会顺着架体急速向上蔓延。

  2.力学性能不稳定,易发生坍塌事故。竹(木)的性能受生长年限、含水率、品种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竹(木)的弹性、抗压性、抗剪力差异很大,很难保证统一的承载标准。比如含水率高的竹(木)干燥后易开裂、变形,而生长年限不足的竹木强度不足,这一些都会直接降低脚手架的承载能力。而且竹(木)长期暴露在户外,易被虫蛀、腐朽,随着使用时间推移强度会持续下降。

  3.适配性差,难以满足现代施工需求。一方面,施工工地旁边的环境复杂,竹(木)脚手架的强度和稳定能力无法匹配,特别是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施工荷载与高空环境,相比之下钢管、铝合金等材质的脚手架能更好地应对高空风力、施工重压等问题。另一方面,竹(木)脚手架与其他施工材料的兼容性差,比如钢、竹混搭时,因两者弹性模量、线胀系数等力学性能差异大,受力时会出现变形不协调、连接部位松动等问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二)可替代设备:可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非悬挑钢管脚手架等。

  1.阻燃特性极差,沦为火灾“助推器”。这类安全网多由聚乙烯、聚丙烯等易燃合成纤维制成,接触电焊火花、电气短路火花等明火后,3-5秒内就能被点燃,火焰传播速度可达0.5-1m/s。由于它常大面积连续铺设在建筑外墙,起火后会快速形成“网状火墙”。而且其燃烧时表面温度能达600-800℃,会引燃脚手架上的安全绳、保温棉等周边易燃物;同时还会分解产生一氧化碳、氯化氢等有毒气体,少量吸入就可能让人员头晕、窒息,甚至死亡。

  2.彻底失效防护,加剧人员受伤或死亡风险。该安全网本是高空作业人员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火灾中会完全丧失防护功能。一方面,燃烧的火焰和浓烟会封锁与脚手架、施工平台相连的逃生通道,让作业人员难以攀爬逃生或等待救援。另一方面,高温会让其纤维材质快速软化、熔融,承重能力急剧下降至零,极易因网体断裂引发高空坠落事故。

  3.阻碍救援行动,扩大灾害损失。大面积燃烧的网体形成的“网状火墙”,会遮挡消防人员视线,阻碍灭火药剂到达火源点,消防员需先耗费时间扑灭网体火焰,这会延误黄金救援时间。同时燃烧产生的浓烟火会降低作业区域能见度,救援人员需携带额外防护装备才能进入,大幅度降低救援效率。

  (二)可替代材料: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的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镀锌钢板网、冲孔钢板网等。

  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且拒不配合整改的,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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